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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交警严查燃油助力车和超标电单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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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22:32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看帖 | 打印
  据了解,根据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9年4月1日发布的《关于开展整治超标助力自行车专项行动的通告》的相关规定,凡超出以下标准要求的燃油助力车和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超标助力车)应当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进行管理:

  (一)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该类车应当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技术标准,其中包括:1、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 2、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 3、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4、具有良好地脚踏骑行功能。

  (二)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是指装有汽油机、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脚踏、机动两种功能的特种自行车。该类车应当符合《汽油机助力自行车》(GB17284--1998)技术标准,其中包括:(1)最高车速不应大于20 km/h;(2)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kg;(3)汽油机助力车的气缸工作容积应不大于30ml;(4)能实现脚踏、机动两种功能。

  本次专项行动将严格管理驾驶超标助力车上路行驶和擅自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三轮车上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对未取得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超标助力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九十九条的规定,按无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进行处罚,罚300元,可以处以15日以下拘留;对有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超标助力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按现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进行处罚,扣6分,罚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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