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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存契的内容
这批契纸经整理,共有260余件(无法整理的经估算约有60件),其中买田的105件,买山的110件,买房的4件,买邝位(坟穴)4件,买禄份的(社庙禄份)10件,其余为书简类,杂记类,分家书簿等30多件。弥足珍贵的是有一件民国14年重修下祖祠时的合议书,序言记载祖祠始建的世辈,从而确定了祖祠修建的年代,解决了长期无法考证建祠时间的大难题。
买田,买山文契最多,从时序上来分类有:
乾隆年间,买田21宗 55坵;
嘉庆年间,买田10宗 27坵 买山2面;
道光年间,买田15宗 43坵 买山2面;
咸丰年间,买田2宗 5坵 买山25面,禄位1宗;
同治年间,买田10宗 12坵 买山58面,禄位3宗;
光绪年间 买田37宗 64坵 买山15面,禄位6宗,邝位2处,房1宗;
宣统年间 买田1宗 2坵 买山2面 , 邝位1处,房2宗;
民国初年 买田13宗 30坵 买山6面 ,邝位1处, 房1宗。
在可整理的文契中,合计:买田238丘,买山110面,禄位10处,邝位4穴,宅基1处。共用去白银13257?47两,钱27?2712万文,花边(银圆)4903元,毫子1?1232万毫。
在整理中我发现,乾隆、嘉庆、道光这三个年代的契纸中,购买人并非荣发公,用荣发公之名购买的产业契纸只从咸丰三年起至光绪三年,即从公元1853年—1877年,这也可推算出荣发公逝世时间约是1878年,荣发公死后,其子和长、顺长才能出名买卖山田。荣发公81岁,其生年应是1798年,他从1853年买山买田,其时是56虚岁,按传说他是寄钱回乡置业的,此时他应仍在越南,其子和长时年正好30虚岁,与“和长伯”出名之时间相符。
乾隆、嘉庆、道光三个年代的文契经尾批查对,原契文属以上三个年代所立,业主(即持契人)在咸丰后的年代再将产业卖给和长家族,未重新写契,只在尾批中注明。如最早的文契中,乾隆十四年十月十九日李秀潮将“鸡子坝”五坵田卖给谢文生,尾批注明:“光绪十六年十月廿八日批明:此契内之业,系文蹈李亲备价赎回立的,日后倘另有文约,永不堪照用。”见批人有5人画押。此类文契约有50件,其实都是在咸丰年发生的交易,只是使用了原契文,加尾批。这类文契为我研究荣发公以上祖先的产业提供了参照,如上契中,卖主是“李秀潮”,乃十四世人物,是荣发公的曾祖父辈,他有田出卖,说明他这一辈,以至上几辈均置有田产,联系起来,应推断为此田产即是十一世入山时所置,“秀”字辈是十四世,秀潮为廷榆公二子兴生之子,此契的交易,应是“孙卖爷田”。
另有一契是乾隆三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交易的田契,内载:“立退契人李琼伯公今承祖父分授质田壹坵,座落下村罗庵前上沙陇……。”琼伯公为十三世鼎文公显生生,显生系十二世廷榆公之子,此田为入山时所买确凿无疑。此推定的另一理由是:自十一、二世入山后,各代子孙并无经营性收入,何来资金买田产,买田产的只有十一、十二世祖。
在一些文契中,提到“祯冶公尝田”之语,由此可推定为十六世祯冶公时,已建立了“蒸尝”,即每个姓氏祠堂为每年春秋之祭所需费用而设立的,用公款或各户凑钱购买的田产,作永不枯竭之祭祖基金产业。从文契上分析,李氏从入山的十一世至十七世荣发公发大财之间的六代人中,并不十分贫困,各世辈都持有相当的田地产业,只是后来时过境迁,各世辈之间,各户之间贫富不均,此为社会规律,历史发展的必然。
从存契中整理出一些有相当历史价值的文字,如上文提到李秀潮卖“鸡子坝”五坵田给谢文生一契之后,有一清乾隆政府官印文契,在契文中提到每处田地,均需到官府立契。现将全文照录:
契尾 盈字捌捌号
广东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吴 为遵 旨意,奏事奉两院按验乾隆拾伍年正月贰拾贰日准户部咨河南司案呈本部,议复河南布政使富明条奏,买卖田产,将契尾粘连用印存贮,申送府州藩司查认等因一折,于本年拾贰月拾贰日奏本,日奉 旨依议钦此,相应抄录原奏同颁发格式,行文广东督抚,钦遵办理可也。计粘单一纸内开,嗣后布政司颁分给房契尾格式,编列号数,前半幅照常细书业户等姓名,买卖田房数目,价银税银若于,后半幅于空白预钤司印,以备投税时将契价税银数目大小填写钤印之处,令业户看明,当面骑字截开,前半幅给业户收执,后幅同季册汇送布政司查核。此系一行笔迹,平分为二,大小数目委难改换。其从前州县布政司备查各契尾,应行停止,以省繁文,庶契尾无停搁之虞,而契价无参援之弊,于民无累,于税无亏侵,庶可因而争讼可息矣。如蒙有□□,命下之日,户部颁发格式通行,具省督抚体钦遵办理也等因,到院准此备案,仰司并发格式壹张奉此,业经核行,钦遵查照。将所有契尾合行刊印编号给发,为此,合给号发,仰该□嗣后,凡有民屯业户,投契纳税,遵照定例颁发,与□□价值税银□□业户看明,当面截开,将前幅粘连,民契之位编列字号钤印。盖该印信给发收执管业。如有不请粘契尾者,经人首报,即照漏税之例治罪,其税契科埸银□□定例每契价壹分,所需契尾纸□等项,动支公项印发、倘有不法官吏□印白契,不用司颁契尾,侵隐税银及额外多取□利银两,加征重耗,勒索契尾钱文者,察出官吏,严行参处,须至契尾者:
计开 业户谢文生 买受溪南都溪三图甲户丁李秀潮田坵坐落土名鸡子坝等处 该税零顷零拾贰亩陆分零厘肆毫零丝零忽零微零佥零尘零埃。
价银零仟壹佰贰拾零两零钱零分零厘。纳税契银零百零拾三两陆钱零分零毫零丝零忽,科场银零拾壹两贰钱零分零毫零丝零忽。
布颁盈字捌捌号给业户谢文生 准此
乾隆拾伍年九月初八日
此文契用木版印刷,宣纸质,契文用方框划出,与前半幅衔接,契尾呈 ]形半框状,与前半幅裁开处,有一行文字,无法辨清,裁开处中间有半个水印,契文开头首行有半个红印,印文一半为满文,一半为大篆体汉字。
因保存了250多年,纸质变脆,加之原印刷墨迹不匀,虫蛀撕空等,无法辨认处用囗表示。
从上面引用的官印契文来看,官府对民间房屋、田地交易收二项税银,一是契税(交易税)收纳3%,与现在的税收相同;二是科场税(类似今之教育费)1%,比现在收取的教育费附加略重些,可见收纳教育税古已有之。
为了让大家更加了解存契的内容,也可使客家研究人员资料更加详实,现引用存契中各个朝代较有代表性的契纸原文,供鉴证和研究之用。
乾隆年间一份:
立卖契人溪三图民李秀潮,今有自置粮质田壹号,土名小都下村鸡子坝,大小伍坵,计租五斗,原带中则官民米柒升伍合正。今不能自耕,尽问房亲伯叔,俱各不愿承领,情愿托中送与本村谢文生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粮质田价井银壹佰贰拾两正,即日银契两交明白,中间并无短少,亦无债贷准折等情,其田自卖之日,即交与买人自耕管,永远为业,不得异言。其粮米照依契面供输。遇大小造之年,任买人推割过户,不得异言。此田委系自己物业,并不曾包卖兄弟叔侄以及他人物业,倘有他人争阻,系卖人一力抵当,二比甘愿,两无逼勒。今欲有凭,立卖契为照。
就日批明:实领到契面粮质田价井银壹佰贰拾两正,系买人美字号马允立的。
又批:中见礼银三两六钱正
又批:此官民米柒升伍合寄在溪壹图壹里谢秀实户内,遇造年任买人推割过户,立批。
中人:陈永恺 邱允芳(画押)
在见人:刘北山 兄秀云 弟秀兴(画押)
乾隆十四年十月十九日立契李秀潮(画押)
光绪十六年十月廿八日批明:此内之业,系文蹈李亲备价赎回的,日后倘另有文约,永不堪照用。
见批人:杨国梁 谢烈官 谢城官 谢纪官 谢涛松(画押)
执批:谢晓园(画押)
这是一份十分完整的契约文书,上文引用的官印文契就是这宗交易的证明。这宗交易发生在公元1749年,由李家人卖祖宗田,直至公元1890年才由和长伯赎回,前后历经了141年。由此可窥见家族发展史的一斑。
嘉庆年间一份:
立退质田契人邓德珍,今有自置质田壹处,坐落土名本乡下村下沙陇大坵壹坵,原计正租三斗伍升正。今因无银使用,情愿托中出退,与本村亲陈璇蛟兄弟前来出首承接,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质田价银花边壹佰叁拾壹大元正。即日银契两交明白,中间并无短少,无重复典当等情,其田委系自接物业,并不曾包他人物业。其田自退之日,即交于接人任耕种管业,日后退人不得异言,倘有他人及兄弟叔侄争阻,系退人一力抵当,二家甘愿,两无逼勒。今欲有凭,立退契为照。
即日批明:实领到契内花边银壹佰叁拾壹大元正,立的。
又批明:收赎之日不计年限,价到田还,接人不得固执。
又批明:内抹百字壹个立的。
又批明:收赎之日,每元花边伸水钱正,立的。
又批明:上年洪水冲坏一角,渐成一小坵,日后砌平,共一大坵。
又批明:中人银花边共肆元正,立的。
笔赀
又批明:酒席花边壹大元,立的。
在见:兄德钦 男永才(画押)
中人:亲张日堂(画押)
代笔:兄日旦(画押)
嘉庆戊辰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立 退契:珍(画押)
尾注:同治拾贰年癸酉岁十月十四日,即将此田系于李亲家荣发出首承接,当日备出田价银壹佰壹两零捌钱正,立批。又批:契内花水包在字内,立批。又批:修整桁工银共柒两正,立又批。代笔批:振汉(画押)
从这份田契中可以看出,这份契与荣发公发生交易时间是原立契时间后65年。买田时是花边131元,按当时一个花边值银0、68两,折银应是89、09两,陈璇蛟在耕种了65年后卖出还赚了21、72两银子,说明当时山区人民生活相对安定,田价只涨不跌。这份契文立得非常详细,所有细节都列在其中,是一份标准的文契。
道光年间一份:
立退契过手人李祥冶,今有偿质田壹处,坐落土名本村破片坵壹坵,又带墓下坵壹坵,又带园下坵贰坵,又带坡子坑八坵,大小共拾贰坵,系八份中六份半,六份半中三份,三份中又一份,原计正租捌斗伍升正。今因乏用,将自己一份情愿托中送与亲陈宦已出首承接。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尝质田价花边伍十肆圆正。即日银契两交明白,中间并无短少等情。其尝质田自退之后,即交与接人耕管为业,退人不得异言。倘有他人及兄弟叔侄争阻,系退人一力抵当。二比甘愿,两无逼勒,恐口无凭,为退契为照。
即日批明:实领到契内花边伍拾肆元正,立的。
又批明:收赎不计年限,价到田还,立的。
又批明:轮值眼份每年纳回祭典谷壹石正,立的。
又批明:中金花押铜钱贰百文正,立的。
中人:弟福冶(画押)
在场见:兄祯冶(画押)
秉笔:男荣昌(画押)
道光元年十二月十六日立(画押)。
这份契尾还有一份回赁该田的合约:
立赁字人李福冶,前来向得宦已陈增哥手内赁过质田壹处,坐落土名破片坵,又带墓下坵一坵,又带园下二坵,又带坡子坑一处,共大小十二坵,言定每年早冬二季面割,除租外,二份均分,恐口无凭,立赁字付照。
在见:兄祯冶(画押)
代笔:侄荣昌(画押)
道光元年十二月十六日立(画押)
契尾批注:光绪庚寅拾六年,此田李文蹈拾壹月十五日备价赎回,立批。的笔:侄孙昆玉。
这份契纸是两次交易,一是我们的十六世祖叔李祥冶因家贫卖田,卖得花边54元。二是祥冶之弟福冶为了生活,租该田佃耕。69年后的光绪十六年,才由福冶公的侄孙,十八世文蹈(和长)将此12坵田赎回。人说“风水轮流转,六十甲子一个轮回”恐怕也有点道理。乾隆年间的秀潮公卖田经141年才赎回,是二个轮回,道光年间祥冶公卖的田经过69年赎回,也是一个轮回。和长家族是民国二十几年破落的,60年后的二零零零年,塘头下李姓子孙之兴旺比十八世和长时期更昌盛,此实是天意也。
咸丰年间一份:
立卖松杉苗地基契人刘有宁,今有松杉苗地基壹处,土名坐落黄砂坑坑子尾大面理,上系岗龙,至下系义祀会业起,知各姚家业起,左系连生业为界,右系康为界,四至分明。兹因无银使用,向得小都村李亲发伯首内,出得业价银贰拾圆正。即日银契两交明讫。自卖之,即交买人修拨;长大砍伐,番锄复种,永远管业,卖人不得异言之(滋)事。倘有来历不明,系卖人一力抵当,委系实银实契,二家甘愿,口恐无凭,立卖字壹纸为照。
即日批明:笔资酒钱陆百文正。批照。
代笔:叔裕康(画押) 收价:男捷兴(画押)
在埸:水生(画押)
咸丰已末年(九年)四月廿八日 刘有宁(画押)
这是一份荣发公买山的契纸,也是咸丰年间荣发公开始斥资置业的其中一张。从现有存契中发现,以荣发公之名置业的契纸最早是咸丰三年(公元1853年),此时荣发公56岁,其子和长为31岁。此时荣发公尚在安南(越南),是他寄钱(或由水客带批)回乡,由儿子和长以父亲的名义置业。从契面上看,当时的山林不值钱,一面山才20元花边,在存契中,一面山的价钱有的才六千文钱,上契成交20圆应是较大数额的价数。
同治年间较有代表性的有两份,一份是农村“禄位”(或称会眼)的交易;一份是李氏家族首次用“发合号”名义进行的交易。
同治年文契之一:
立卖字人杨瑛玉,今承父遗下有中心宫三圣公王台前有十二月长春福一眼,七份中一份。今因乏用,尽问房亲伯叔,不愿受领,情愿托中出退于亲李荣发公出首承接,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价银钱壹万零伍佰文正,即日钱字两交明白,中间并无短少,无债货准折等情,其福自卖之后,即交于接人应福管业,卖人不得异言,倘有他人及兄弟叔侄争阻,系卖人一力抵当。二比甘愿,两无逼勒。恐口无凭,立卖字附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领到契面铜钱壹万零伍佰文正,立的。
又批明:中金花押铜钱壹百文正,立的。
在埸:男杨维光(手印)
中人:侄杨维义(画押)
秉笔:男杨维智(画押)
同治贰年癸亥岁拾月贰拾玖日杨瑛玉(画押)
契尾批:乙卯年赠去花边壹元正,立的。
光绪已丑十五年正月初八日文蹈兄备出原价,日后任从兄敬神登席分肉,立的。
中人:张元富(画押)
代笔弟学元(画押)
这是一份购买会眼的文契。现代人可能不明白,什么叫“会眼”?其实,用现代语言来解释是:庙会的策划权。南方人的庙会与北方的规模不同,北方的庙会很大型,动辄就几个乡村,几万十几万人共赴一个庙会。客家人的庙会规模很小,有的一个村子几百人,有的三几个姓氏联合,有的是几个村庄同姓氏联合,在一个庙(或神坛)前举行拜祭,议议本庙会范围内的事,有些有庙产(田地,山林),有些没有庙产,如小都下村的社官庙由下村各姓和沿边官梅峰村联合举办,这个庙会权力很大,每年夏秋两季稻谷的籴粜价由这个庙会的会眼(会首)们决定,谁都不准违反.所以有资格成为会眼(会首)者,就有资格参与本村或本姓人的事务,即人们通称的“乡绅”类的人物.有些会眼家道中落,在庙会的地位低微,说话不响亮,便会自行或经人说合把“会眼”之位让给新起之秀。一个家族兼的会眼(会首)越多,就越有社会地位。
塘头下李姓从十七世荣发起,至光绪年间,和长公共购买有十处(份)会眼,如咸丰十年(公元1860年)用壹石谷,壹圆花边购入下村神眼一份;同治四年(公元1865年)用陆圆花边购入“年廿七”福会及“伯公凹”会眼大小二份;同治十三年(公元1874年)用银四两八分购得福龙宫公王神会会眼一份;光绪十七年(公元1891年)用银壹拾叁两购得“腊月十六”的三圣公王福会一份等。短短三十多年时间,十七、十八世父子两人取得了小都村的“话事权”,成为一方霸主.
同治年文契之二:
立卖契人黄允财,今承父遗下有松杉地基壹处,土名坐落尧竹坑万全坑尾,下上右俱系买人业为界;左系邱家业坜为界.即日同中到山踏看,界至分明.兹因乏银使用,情愿托中引送出卖与呈邑小都李亲“发合”宝号前来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出定得时值松杉苗地基业价值边银伍圆正,即日银契两交明讫,自卖之后,即交承人前去修蓄翻锄复种,永远管业,卖人并无异言滋事,与他伯叔兄弟无干,委系银契两实,两无相强,二比甘允,口恐无凭,立卖契一纸为照。
即日批明:酒杂钱壹佰文正,批照.
中代笔:亲姚时秀(画押)
同治拾年辛未岁四月廿日财立(画押)
契尾批:即日批明,契内之银母伍圆正每圆司马陆捌兑。言定每圆银母每月供利息三分正。银母利的限至壬申年终,母利一齐兑完清楚,不致少欠,如有少欠,即将此立来之业交与承人凭契管业,批照。
这份买山的契文是荣发公用“发合”店铺的名义买入的产业,从咸丰九年(公元1859年)开始,陆续有“发合”名字购买产业,至同治十一年(公元1872年)以后,就再未出现过”发合”之名,前后13年时间。据考证,这间“发合”号商铺是十八世和长36岁时在梅城所开,经营项目不详。据堂伯父野白先生1968年回乡暂住时对我说过,以前我们李家和长伯开有商店在梅城,好象在今”东风旅社”侧边,即今泰康路,由双华公住店经营.直至民国十五年(1926年)才结业转卖,前后约60多年。卖的钱用来做”后楼”新屋,做到后来没有钱了,连“边栋瓦口”都没有作。据一部分老人说,做”后楼”的钱是够的,因有四支烟枪在抽鸦片,将大部份建房现金抽没了,后楼新屋连地底和墙壁都买不起右灰粉刷,更别说屋顶装修。后楼的情况我是知道的,我们兄弟都曾在后楼住过,现在也倒塌了。
“发合”开张之时(1859年),十九世双华公已经17岁,荣发公尚未回乡,文蹈公在家坐镇置业,按理说交给双华公经营应合情合理。至于后来为何又不用“发合”之名置业,可能是荣发公回乡后,觉得用商号之名置业产权不清。他的考虑有道理,假如“发合”转卖他人为业,以“发合”之名所购产业就不再属荣发公名下。老人在国外做生意,经的事多,眼光更长远,比其子文蹈(和长)公这种土财主更深谋远虑.
这份文契内文与契尾批注似乎矛盾,但只要是研究过民俗历史的人都知道,这单交易经过是这样:黄允财向“发合”借了伍圆钱,以这面山地为抵押物,当时黄允财将山地卖给“发合”,山价伍元,实际上“发合”在签契后,只收藏了这份契文,并未接管该山,该山仍在黄的手里,这才有契尾的批注“每月供利息三分”,“年终母利一齐兑完清楚”,“如有少欠,即将此立来之业交与承人凭契管业”之句。黄允财借“发合”的钱期限是一年(辛未一壬申),到本利还清后,将这份契纸交还给黄,现在这张契纸未交还给黄允财,证明黄未还款,这面山最终成了李家的产业。
光绪年间,购卖宅基地文契一份:
立永远大卖字人陈盛长,陈定长兄弟,今承祖父遗下有地壹处,坐落土名本村“山子背”自己休业老室右片,坐东向西。登即言明左右照坜,横过五丈,下系店背起,上至化胎背,竖石为界,四至分明。今因乏用,情愿托中出卖于塘头下李文蹈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明,奉间地基价银捌拾贰两玖钱陆分正。即日银字两交清讫,中间并无债货准折等情。其空地基委系自己承祖父遗下之业,并无包卖他人,亦无重复典当等弊.其空地上下左右并无干碍。自卖之后,即交买人任从兴工架造房屋,卖人不得异言,倘有他人及兄弟叔侄异言阻抗,系卖人一力抵当,二家甘愿,两无逼勒,口恐无凭,立卖永远字为据。
即日批明:实领到空地基价佛边银捌拾贰两玖钱陆分正,立的。
又批明:当日言明,横过量足五丈兴工平基行墙,立的。
又批明:屋背化胎任从补削好看,不敢阻抗,立的。
又批明:中金笔资酒席花押礼银贰两伍钱正,立的。
又批明:日后架造,横过系墙脚算起五丈足,不敢阻抗,立的。
又批明:向上铺屋,永远依旧壹丈贰尺高,不得加高,干碍李宅,立的。
又批明:上年兄弟退出有张能兄屋宇地基一间,日后陈家不得收赎,转批于李文蹈(出)首只(才)得收赎,立的。
在埸:侄安郎(画押)
在见:亲张皆昌(画押)
代笔:自己(画押)
男存义、存礼(画押)
见:弟贵昌,碧昌(画押)
大清光绪十八年壬辰岁三月十八日立
大卖永远字人:陈盛长、陈定长(画押)
本契盖了大红官印,印文跨骑第1—6行文字,是一桩官方公证的买卖。
这是一宗大买卖,交易额达82.96两银,纵观李家的发展史,在曾祖买这块宅基地时,已经发达了整整40年,其时荣发公已逝世了15年,和长、顺长兄弟分了家,和长已原届70岁,其子双华、常华也分了家,双华与堂兄弟先华合建了上屋,但因双华生了七个儿子,上屋只有一半份额,住房挤拥,为解决这个问题,和长公决定以自己的名义再买一份宅基地,新建一座较大的宅院。在存契中,我找到一份光绪二十八年,81岁的文蹈(和长)公与梅县名流杨徽五先生之间签订的协议书,文内有新屋建造的大约时间,全文曰:
立合议字人杨干生、萼楼、叔通、徽五、长庚、李文蹈等,情因杨守白祖有学仓壹所,在于“山子背”,仓背化胎左侧与李姓新造屋相连,原日有水坜为界,兹两家合议,恐日后杨姓仓背化胎不免崩塌,请得邻亲到埸婉劝李姓备出工本砌石勘贰尺为度,并竖界碑免致日后界址混乱,两家龃龉,此是两家甘允。恐口无凭,爰立合议两纸,各执一纸为据。
在埸:仰亭杨先生 张相兴兄(画押)
在见:昆昌张先生 锦春张先生(画押)
执笔:杨绥五(画押)
光绪贰拾捌年拾贰月十七日
立合议字人:杨 萼楼 叔通 干生 徽五 长庚 李文蹈(画押)
上文说过,三乡一带的田地,大都被朝廷划为官禄地,凡有学位者,或举人三甲之列者,朝廷划一片土地给他收税,作为对他的奖励。这种禄尝可以世袭,如梅城杨徽五的上代中过进士,学禄田在三乡小都,甲坑一带,雁洋李八爷上代的学田在三乡甲坑、四和一带。这些学田的田主世世代代向杨姓、李姓人纳税,直至民国后才陆续取消学田制,转向直接由政府收税。
从这份合议中可以看出,山子背新屋应是在1902年(光绪二十八年)左右建好的,从买地皮到建好,前后花了近十年时间,由此可推知和长伯的实力大不如前.新屋造好后,因靠山而建,只有平房,未建楼房,未免潮湿阴冷,经风水先生择地,无作灶之处,各家分得的全部是住房,各家子孙陆续入住后,厨房仍在远隔200多米的上屋。据传从建好入住到迁出,共约25年,我的祖父松养公是在新屋娶妻入洞房的,约在1925年以后,新屋未再住人,只有野白公在开铺做生意,其后将铺转让给堂弟,即我的父亲清汉公开店做烟酒生意,直到土改后才正式结业,新屋从此没有人居住。至1980年后,才全部倒塌,变成菜地。
这宗交易其实是塘头下李和长家族衰落的转折点,用昂贵的价钱,买来约500平方米的一块荒地,按时价折算,约值今日的每平方米10元价数。以当时的地价,一担谷田(约0.33亩)只值10两银子,500平方米约折2.53担谷的面积,约值26两地价。和长公以三倍多的价钱购买了这块宅基地,建好后只居住了约25年(使用期约50年),在此居住的二十多年里,家道每况愈下,最后成为”鬼屋”(因土改时有张姓地主在此上吊死亡,我们小时候单独不敢来此,人人惧怕)。
这份文契的重现,成为我们研究塘头下李氏家族发展历史的一份有力证据,我作为研究李家的后人,在老人们先后离世之后,有许多问题无法查清,有了这些文契,可以从中找出规律和证据,把一些小时候听来的传说与现在发现的物证相结合,得出了正确的结论。
宣统年间一份:
立退字人叔旺华,今承祖父分授遗下有自己住居第贰层横屋开唇间壹间仓间,又带厂下伙厨外壹节,即日四址分明,今因往番,无银乏用,情愿托中出退与本家侄树养兄弟出首承接。当日言定时值载契价叁拾大员重边,每元柒钱贰分伍厘正。即日银字两交明白,中间并无短少等情。其屋、火厨自退之后,即交于接人任行居住经营,退人兄弟叔(侄)不得异言阻抗,如有异言,系退人一力抵挡,二比甘愿,两无逼勒.今欲有凭,立退字为据,执照。
即日批明:实领到契面银叁拾大员足重,每员柒钱贰分伍厘正,立的。
又批明:修整墙壁并换桁桷屋宇,倘若赎回之日,照数算还。
又批明:此屋火厨收赎不计年限,价到契还,立的。
又批明:中金花押笔资银壹圆正,立的。
在埸在见:兄嫂郭氏(画押)
中人代笔:舅邓景生(画押)
宣统辛亥(四)年六月二十一日退字人旺华。
据查,旺华系荣发公之子顺长(文凤)的第三个儿子,顺长共有四子,长质华,族谱未记载是否娶妻和去向,但无后人。次先华,妣郭氏,与契中人“兄嫂郭氏”吻合,先华公约在1880年左右与堂兄弟双华建有”上屋”居住。三子旺华,谱未记载婚姻和去向,从整理文契中发现,旺华于光绪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曾向81岁的堂叔卖了“上沙陇”良田壹坵,约有二亩多,田价银圆220元。时隔9年,又于宣统三年和四年(公元1911年.1912年)向堂侄树养卖“茶子岗”良田壹坵4元,房两间30元。此次卖房和田,契中言明是“往番”(出国),将祖宗留下的房屋、田地全数卖去,说明还未有家室之累,此去了无牵挂,旺华公及子孙至今无音信。四子兴华,迁居本村约一里之远的“罗耕坵”,其子友生、福生俱侨居新加坡。福生在家娶妻,子孙旺盛,仍居“罗耕坵”。
此契中所卖的房屋,即现今下屋右侧横屋,原为祯冶公建的库房,现今由旺坚、志欣与国强共有(契中仓间后分给清铭),行下的伙厨为公有华侨托管房,后生产队关牛。
以下的一份契纸发生在民国年间,其时李氏已家道中落,但“瘦死的骆驼比马大”。虽然各房子孙实际上已各自分伙建立了有各自财产的小家,但大家族中为数不多的主要财产尚未分配,据父亲说,直到民国二十几年才真正分家。这份契纸应是未分家时发生的交易,动用的是家族公款。从这单交易之后,再无任何以家族名义的交易发生,也就是说,这是分家前最后一次动用公款,这次交易结束后,李氏开始分家了。从咸丰三年(公元1853年)荣字辈家族起,维持了86年的大家族走向彻底的衰落,全部子孙论为“贫农”。
民国年间一份:
立赠字人李荣发公裔孙清保、清铭、清海等,先年情因梅养叔娶妻,价银无从可出,即将此尝田出退于大湖洋张其禄兄出首承接,容种租声,四址原契载明。今因梅养叔即将此尝田永远于原接人,查明之后,经请公亲劝妥,拖回永远之契,转立赠契壹纸,即日凭中三面言定,赠过小洋肆佰壹拾柒毫正,即日银字两交明白清讫,二比甘允。口恐无凭,立赠字付执为据。
即日批明:中金花押小洋壹拾伍毫正,立的。
又批明:依照退契,原契年限另加四年,立的。
在埸在见:清汉 清耀 清浪 清灶(画押)
中人公亲:张耀金 张逢元(画押)
民国廿八年国历二月八号
立赠字人:李荣发裔孙 清保 清铭 清海(画押)
这份契纸并非李家买田之单,而是卖田之契。野白公对我说过,这份契里没有田地坐落,但大家知道是墩头下门楼“圆坵子”的田。民国二十八年二月转立赠契后,在同年李家分家前用公款将此田赎回,所以契纸在李家手里。因是分家前最后一单交易,我父亲当年23岁,清楚地记得这件事,也曾多次向我说起过这事,他当时也在场画过押。这些契纸,是民国十八年“走兵”赎回后放进去的。
在存契中,还整理出60多份杂事文札,其中最珍贵的有民国十四年修下屋祖祠的《合议书》。这份《合议书》用红纸毛笔书写,全文如下:
尝思百年无不敝之物,溯我祖文泰公迁居小都,十二世祖廷榆公创造此祖堂,迄今相传十余代之久,屋宇墙垣朽坏。即日众叔侄前来议定,修整屋宇门楼依旧,照原式复修,至二廻廊子改换宽廊及化胎门坪暨行修整。修整之后,祖堂焕彩,人文济美,可谓竹林之福也,众皆甘允。今欲有凭,立合议纱纸,各执壹纸为据。
一议:每丁口派人工拾工,若未做工者,每工缴银叁毫,立的。
一议:左右横屋廊仔系荣树之业,即帮回银捌拾捌毫,永为开巷,此作公众之业,桁桷瓦归众,立的。
一议:左右正间屋宇,原系众内修整,间内系住屋人之事,立的。
一议:尝内所存之银,限至本年拾月底交出壹半,其余限伯公旋伙之日以前壹月缴清,立的。
一议:每烟户派人工拾工,立的。
在场在见:木养 清宏 蕃养永养(画押)
执笔:荣树(画押)
民国十四年四月十五日立合议字人:
李 富荣 云长 树养 荣树(画押)
这份《合议书》给我们的入山时间和建祠时间确定了年代。立这份文书的四位先人中,共三大房系,辈世差别很大,如富荣、树养、荣树为二十世,云长为十八世。荣树一房为十五世琼伯所共,其世系为:琼伯→祥冶→荣潮→成长→傅华→荣树。
云长的世系为:十三世鼎文公→秀振→珍伯→元冶→荣庆→云长。
富荣与树养为和长公之孙,共一房系。
文内所载事宜为我的研究提供了参考,如:当时一个工日三毫工钱;修祖祠时,公尝内确实仍有公款在账。这些依据再与存契内的一些资料,加上史书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背景综合起来,就能将祖先的情况推理出来,所以说这些资料非常珍贵。
还有一份史料性较强的资料,是十九世玉华公从大北叻(马来西亚)寄回来的“番”信。信的全文如下:
字 达
媳妇钟氏阿粉知悉,谅卜你在家勤功苦绩。吾双亲大人真可慰也。又者,吾媳在家要听伯叔教训,切不可杨花水性,千祈要守家规,切要切要。又者:吾儿载荣在于“勿里洞”,父记(已)知之。目下吾父光景云尝(客语:正常的意思----作者注),明年要过“勿里洞”携儿至“北叻”一共庸工,定然晓寄回盘费带媳出洋,母子聚会,后会有期,你不必忧虑。旧岁伍月谢干兄手寄有洋银两大元,至冬十二月钟庆星兄手寄有洋银两大元,未知家中可曾收到,未曾回音通知。三月二十日谢少宾兄手寄来洋银两大元,家中收到之日,千祈回音通知。目下身体平安,不必忧虑,笔不尽言。问候叔伯
四月初一日李玉亲笔
这封南洋来信用账簿红线竖式纸,毛笔书写,字不大好,基本无错别字,多系客家口语。信纸上头,中,尾和名字处盖了四个印章。
据考证,玉华公为十九世,是荣德公长子运长的第三个儿子,谱注玉华公为“往洋终”。其有二子,长载荣,次伙荣,谱注载荣与妻钟氏“往洋终”,可见这封信之后不久,钟阿粉即往马来西亚与丈夫团聚,直到现在也未与家乡联系过。
玉华公生卒年约为1840-1914年左右,谱注其寿为74岁。写这封信时,儿子载荣已娶了妻子钟阿粉,拟推玉华公25岁生子,载荣22岁结婚,从信中看尚未生育,其信内有“带媳出洋,母子聚会”之句,应理解为与家娘团聚。载荣结婚后约1-2年出洋,已出洋时间约为2年,合计时间为51年。那么,推算写这封信的时间约在1891年(清光绪十七年)左右,如果有水客谢干、钟庆星和谢少宾的资料,就可以准确地推断写这封信的时间。
在杂事札记中,我还整理出几份民国初年,十八世威长公之妻刘氏被人杀死打官司的诉状和宪批,录出来供后辈研读:
其一
为媳死不明,恳恩勘填严查□□□□命而伸死冤,可切 氏夫早故,生子阿威,胎生时已哑,不能□及者,配妻刘氏,现年三十八,素来夫妻和好,平日亦谨守妇道,氏为刘氏之姑,母媳亦无间。忖□氏老而子哑,全恃媳刘氏操持家务,农耕度日。于本(月)初六日早, 氏媳刘氏前往就近离 氏家八里许之大横坑等处樵採,及至午未回,下午时后,氏子阿威及侄孙木养前往遍寻无踪。至初七日早,复前往搜寻得在井窝山上树林内,惨见刘氏死在地,查验头上偏左一伤,偏右一伤,脑背一伤,颈项一伤,左手掌一伤,右手掌背一伤,各处伤痕看皆九伤。看头簪环及手鈪等饰一空,李□看确,及投明警察局外,并通知其外氏,登即投明地约。□氏媳刘氏如此惨死□将奔叩宪天,饰委勘填,严查拘凶按办,而伸死冤,幽明切感。□叩。
李林氏 七十
其二:
为尸蒙验明恳恩迅赐查拘正凶而伸冤沉事。切氏媳死不明一事,蒙委勘确验填在卷,忖思 氏媳 初六日至大横坑樵採之地相连 土名之旱塘窝尾,茶树头顿二枝,漆树头顿一枝,其刀口与 氏媳所斫之茶树及漆树之刀口吻合。此係 氏侄孙李木养请同承差地约将柴把并树尾携往查对,勘合分明,该承差据情禀官宪听矣。查该山是李、陈、张管业之官山,但天道昭彰,宪法严明,密访□可知踪,事关人命,莫须有三字 氏何敢无辜加人,惟有仰恳青天,明察暗访,查拘正凶,以昭盆雪,感德切叩。
李林氏 七十
宪令批:
李林氏,批氏媳刘氏尸经验明,究竟因何被杀, 即比差勒限查拘本案真正凶犯务获,研讯杀毙 氏媳刘氏身死实情,分别录供详办。
其三:
七月廿八日具呈冤为李林氏为杀命□踪反遭泼闹冤难哑受迫叩彻究办事。痛 氏媳刘氏六月六日大横坑往山砍柴遭凶徒杀毙,当日遗砍树头在旱塘窝尾,寻尸在井窝山树林,勘验之日,已经承差地约携柴把到山查对树质之斫口勘合,凿凿可据,绘图填单在卷,后查知此一带山场,向有李、陈、张三姓所管,初未察实山属那一姓界限,复呈尚不敢以莫须有三字指控。昨读章全批 氏媳刘氏尸经验明究竟因何被杀,候即比差勒限查拘本案真正凶犯务获,研讯杀毙刘氏身死实情,分别录供送办等因。嗣经 氏遣侄孙辈木养,邀同媳外氏刘荣初等到该处三姓跟究下落,当据陈、张两姓父老指称,所砍树顿之山仔属李阿洪族中所管之界内,与彼他姓无涉。复到李阿洪家探论。侄孙辈竟被洪家持凶斗杀,多人不由分说,竟统喝男妇,凶泼纷纷赶驱逐,时侄孙辈奔避其锋,甚又敢使其泼妻梁氏等,到 氏家吓闹坐赖,动称胆敢到伊山上砍树,即再打死一二,亦无冤伸等话,汹汹气焰,欲欺迫 氏子哑单弱,有冤不敢叩伸而后已。
宪命:现李林氏人命以证为凭,氏媳刘氏当日在山被杀,概无目睹见证杀人何事,而遂向李阿洪探论,自难保不被赶逐,究竟 氏媳刘氏实因何事被何人杀死,候即比差查缉真正凶犯务获,传同该氏研讯确情,分别详办。
这桩官司后来究竟有无查清真凶,在所存文件中无任何反映,事隔近百年,当年知道此事的已无人在世,后世亦未听人说过此事,我也是整理存契时才偶然发现的。
经查,此事大约发生在民国初年,因清朝未有警察局的设置,民国才建立警察局。上诉人为十七世荣盛之妻林氏,荣盛娶妻生下哑巴威长(文威公)后,过“番”走了,一直没有回来过,留下老婆林氏带哑子长大。按理荣盛应有钱寄回供养妻与子,不然威长为何有钱结婚。谱注十八世威长为五十四寿,妣刘氏,同葬本村大岌头。此案二十世木养参与,木养为双华公第三子,约生于1880年,民国时已经32岁左右,完全可以参与查案,遗憾的是未知官司结论。
在杂记中,还整理出一些抄录的诗文,其中有一首如下:
门前田地不须多,
但看儿孙意若何,
日后所生不肖子,
良田万顷也消磨。
诗后批明:“上首为许应葵作”。看来是前辈们抄来警教儿孙的,期望孙贤子肖,家业兴旺。
有一些是告诫外出人的,抄录一首如下:
少年出外要顾家,莫贪花酒乱如麻。
春来恐怕连天雨,秋后须防半夜风。
若得有钱归故里,免须流落五湖中。
诗后注为:改林则徐作。诗只有六句,前后韵脚不同,多为口语,断非林则徐作,而是胡乱写的打油诗。尽管写得不好,但意思却表达得十分明白,是前辈们告诫外出少年的警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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